5.1 一般规定


5.1.1 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应遵循节水原则,并应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的节水工艺和设备。
5.1.2 给水系统应根据用途采用分质分压供水,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制。
5.1.3 给水系统宜根据生产装置的用水特点划分为生活给水系统、生产给水系统、消防水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除盐水系统及回用水系统等。排水系统宜划分为雨水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系统、生产污水系统等。
5.1.4 生产装置所用冷却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循环水系统的浓缩倍数不得小于3。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给水排水系统设计时,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具体情况,优先采用节水型新技术、新设备。
5.1.2 当用水压力差达到0.2MPa,且总用水量达到150m3/h,特别是用水压力低的部分所占比例较大时,应采用分压供水系统。雨污分流、污污分流便于污水的处理与回用。
5.1.3 本条给出了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的种类。
    生活给水系统主要为生产装置和辅助设施提供所需的生活用水和安全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大型生产装置的生活给水干管宜布置成环状。
    生产给水系统主要为生产装置和辅助设施提供所需的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给水排水水质标准》SH 3099中生产给水水质标准的要求。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补充水宜独立设置生产给水系统。当水质要求不同时,宜分质供水。
    消防水系统分为低压消防水系统和高压消防水系统。低压消防水系统宜与生产给水系统合并,高压消防水系统应为独立系统,消防水干管应环状布置。
    循环冷却水系统主要为生产装置和辅助设施提供循环冷却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要求。循环冷却水系统应利用余压上塔,尽量提高循环冷却水的浓缩倍率。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循环冷却水水系统是采用综合系统还是独立系统时,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1)对循环冷却水水质的不同要求;
    (2)对循环冷却水水压的不同要求;
    (3)循环冷却水站距用水设备的不同距离。
    回用水系统是指废水直接或经处理后回收利用的系统。回用水系统包括清净废水回用水系统、污水回用水系统、雨水回用水系统。
    清净废水回用水系统主要处理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排出的清净废水,处理达标后作为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补充水或脱盐水系统的原水。
    污水回用水系统主要处理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排出的污水,经深度处理达标后作为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补充水或杂用水。
    雨水回用水系统主要处理污染区的后期雨水,经处理达标后,作为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或杂用水。
5.1.4 产装置的冷却水不允许采用直流水。适当提高浓缩倍数可减少排污水量,利于节水。当采用再生水作为补充水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循环冷却水的浓缩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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